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曾从事古玩家具销售经营。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因经济困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微信向古玩买家编造其可提供对方所需货物,要求对方给付定金或全款,后未交付货物,且不再与被害人联系,并将赃款挥霍。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14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法某某联系,以350元的价格向对方售卖一只榨榛墨斗,其收取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以14000元的价格向对方售卖一对榨榛太师椅(原货主按50000元出售),其收取定金8000元后未交付货物,且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以6000元的价格向对方售卖一对花窗和一对花板,其收取其货款后未发货,且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周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龙
检察官助理:王美霞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的处所: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595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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