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妻子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天台县**街道***村自己家中,利用网上聊天平台QQ、微信、陌陌、连信等,冒充卖淫小姐从而骗取嫖资,非法获利9700余元。已查实具体个案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QQ上从沈某某处骗了1000元人民币,沈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szh2001022****)将1000元转到张某甲的微信上(微信号:heqiqi1****。
2、2020年3月份中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QQ上从胡某某处骗了800元人民币,胡某某通过QQ(号码:36230****)将800元转到张某甲的QQ(QQ号码:334469****)。
3、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通过QQ从王某某处骗了800元,王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81657****)将800元转到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里。
4、2020年4月23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通过QQ从范某某处骗了700元,范某某通过QQ(号码:104151****)分多次发了700元红包到张某甲的QQ(334469****)上。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上交了9700元的违法所得,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暂扣无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乙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33576****)。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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