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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户籍地为廊坊市大城县**乡**街,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京东购买iphone11手机一部,在快递员张某乙于2019年11月22日将上述手机送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后,被告人一方通过转账截图让张某乙误以为自己已经收到手机的款项(实际未收到),并让张某乙将上述手机置于**丰巢柜内,再由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手机取走后变卖,所得钱款二人已俵分,被告人张某甲所得部分赃款已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999元。

被告人张某甲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2.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检察官助理张永頔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证据一册

    3.随卷移送:光盘二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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