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水坑村“科发”网吧,在YY平台上分别冒充女主播和主播粉丝即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后以主播名义向张某乙借款,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YY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云
检察官助理:管玮唯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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