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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民**幢**单元**室)。被告人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购买位于全椒县********单元**室的房子为由,并虚构中介身份骗取张某乙信任,随后又编造交纳首付、偿还房贷、办理房产证、托人办事等为由陆续诈骗被害人张某乙41727元,并予以挥霍。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张某乙已报案,退还张某某3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已赔偿张某乙所有损失。

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41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22681****。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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