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固镇县**镇**村**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固镇县**区集体土地征收,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通过隐瞒其父亲张某乙系退休公职人员、其母亲安某某已享受征迁安置人口指标的真相,将二人上报,骗取征迁安置指标9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61万元)。另查明,本案系固镇县城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核查时发现,该涉案房屋未交付张某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