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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固镇县**镇**村**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固镇县**区集体土地征收,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通过隐瞒其父亲张某乙系退休公职人员、其母亲安某某已享受征迁安置人口指标的真相,将二人上报,骗取征迁安置指标9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61万元)。另查明,本案系固镇县城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核查时发现,该涉案房屋未交付张某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92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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