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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山东省安丘市人,住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921日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1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03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萧县人王某某在抖音APP刷到被告人张某甲可以“安神”的视频,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邀请张某甲到其萧县家中“安神”,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是“黄大仙”,能与其他神仙沟通的名义,向王某某索要安神费、车费等共计25766.66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萧县公安局依职权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高坤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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