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庄**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崔某乙平时将现金存到山东诸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金员被告人张某甲处,并领取了存折。被告人张某甲为归还他人到期存款,于2019年5月28日联系崔某乙,虚构“银行要将存折换成存单”的事实,利用之前办理业务时知悉的密码,将崔某乙存折里的13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用于归还他人存款。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归还崔某乙2万元,其余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存单、交易记录、欠条等;2.证人崔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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