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街**号,原某医院合同制护士,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曾是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的身份,虚构自己有为别人抱养小孩的能力,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办领养手续、办小孩出生证等为由骗取杨某某65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董某某索要35000元,后于2020年7月3日前返还20000元,张某甲骗取董某某150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30000元,后于2020年6月中旬返还25000元,张某甲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35000元,后于2020年7月12日返还2000元,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3000元;

5、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骗取董某某35000元;

6、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住院费等为由骗取李某某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6名被害人18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已赔偿被害人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3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