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街**号,原某医院合同制护士,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曾是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的身份,虚构自己有为别人抱养小孩的能力,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办领养手续、办小孩出生证等为由骗取杨某某65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董某某索要35000元,后于2020年7月3日前返还20000元,张某甲骗取董某某150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30000元,后于2020年6月中旬返还25000元,张某甲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35000元,后于2020年7月12日返还2000元,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3000元;
5、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为由骗取董某某35000元;
6、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产妇营养费、住院费等为由骗取李某某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6名被害人18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已赔偿被害人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3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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