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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做“卖码”生意可获分红为由,骗取郭某某120000余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做“卖码”生意可获分红为由,骗取张某乙74750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做“卖码”生意可获分红为由,骗取张某丙31000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 “卖码”生意可获分红为由,骗取张某丁25600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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