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艾滋病”,“老艾”),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伙同驾驶一辆白色假车牌号为粤S3****(真车牌号为渝F7****)的长安牌小汽车去到本市茶山镇刘黄村蓝波湾百货对面的公交站路段伺机作案,由张某甲负责在被害人曹某某夫妇前面故意掉下钱包,再由王某某去捡起该钱包,接着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诱骗曹某某夫妇上车。期间,张某乙等三人在车上以检查物品为由,获取到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密码,并借机让曹某某夫妇在茶山镇伟建工业园路段下车。得手后,张某乙等三人用曹某某的银行卡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提款机取款20000元,事后王某某和张某乙各分得6500元,张某甲分得7000元。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乙、王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汽车等作案工具。
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汽车等物证,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张某乙、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