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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葛兰镇烟坡村2组83号附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户外张贴小广告,以能够办理贷款、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等为名,欺骗被害人给付保证金、手续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挥霍,共计诈骗60337元,后于2019年11月15日在本市**镇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2月4日,被害人许某某在本市**镇**附近看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贷款小广告,之后与张某甲在**镇**时装城路段的一餐厅见面。张某甲使用许某某的手机以“京东白条”支付的方式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价值5275.9元的商品,后在退回2498.9元之后拒不与许联系,并以“网贷之家”微信号假冒第三人拖延还款。

2018年5月5日, 被害人贾某某在本市**镇看见贷款广告后与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镇**社区**中西餐厅见面。张某甲谎称可以办理环球银行的信用卡,并收取贾某某的2027元的费用。同年5月9日,贾某某收到一张环球银行会籍卡而非信用卡,贾联系张某甲退款而未成功,张则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18年6月30日, 被害人何某某找被告人张某甲帮忙信用卡套现,后双方在本市**镇**时装城见面。张某甲利用拉卡拉收款宝刷走何某某信用卡内的41083元后借故离开现场,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8年11月2日, 被害人林某某通过路边贷款广告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办理贷款,后双方于同月19日在本市**镇**社区**购物中心见面。张某甲以贷款需要收定金等为由收取1700元后离开,后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9年1月9日, 被害人蒋某某通过路边贷款广告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办理贷款,后双方在本市**镇**商城见面。张某甲以办理贷款需要收取定金为由收取2700元后离开,后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9年10月23日, 被害人吴某某通过路边贷款广告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办理贷款,后双方在本市**镇**路**号**百货**餐厅见面。张某甲用“古经理”的假名,以收取定金、查询费、手续费等为由共收取吴某某2350元后离开现场,并在后期使用微信号“慰兰”假冒第三人进行拖延,后将款项挥霍。

2019年10月25日, 被害人毕某某通过路边贷款广告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办理贷款,后双方在本市**镇**社区**大厦二楼餐厅见面。张某甲用“古经理”的假名,以收取定金、查询费、手续费等为由共收取毕某某3300元后离开现场,后将款项挥霍。

2019年11月2日, 被害人张某乙过路边贷款广告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办理贷款,后双方在本市**镇**广场见面。张某甲以贷款要收定金为名收取4400元离开现场,并使用微信号“慰兰”假冒第三人进行拖延,后将款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微信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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