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9********,苗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镇**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出售KN95口罩,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电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婷婷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IPHONE7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张某甲的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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