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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昵称为“**”的人发布出售一批平板电脑的信息。张某甲遂联系“**”欲帮其销售电脑从中赚取差价,得到了“**”许可。张某甲随后在自己微信的朋友圈发布电脑****,在“**”给予2200元一台底价的基础上,以每台2580元的价格销售,被害人李某某看到张某甲微信朋友圈发布****,遂向张某甲陆续求购了19台电脑。在此期间,张某甲明知“**”因货源问题,无法供货的情况下,仍然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陆续接受李某某的求购19台电脑订单,骗取李某某款项共计4902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替其归还李某某款项4902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情况表、提取笔录笔录及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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