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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社区******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日被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其无偿债能力的真相,分别向罗某甲、孙某甲等15人允诺在短期内借款共计51.499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并采取拖延、变更联系电话、隐匿等方式拒绝归还所借款项。具体如下:

1、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需要到上海开订货会但资金不足为由,向景东县中仓水晶豌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罗某甲借款2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罗某甲2195元人民币。

2、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景东县建达汽修厂对面购买土地租给他人洗车,欠下银行贷款,现银行贷款到期, 需要先还款再贷款为由,向景东县欣和修理厂孙某甲借款1.5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2天,至今未归还。

3、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澜沧县购买山林伐木,伐木工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了很多钱,现已用山林和工资向银行抵押申请办理30万元的贷款,但要一周后才能拿到钱为由,向景东县华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某乙借款9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张某乙9855元人民币。

4、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景东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因主要领导不在没办法批到,要到7月27日领导回来审批后才拿到贷款,但现信用卡到期急需用钱归还为由,向景东阿童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胥阳的丈夫童某某借款1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童某某1095元人民币。

5、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儿子生病继续用钱为由,向景东县锦屏镇南岳路17号的个体工商户邓某某借款2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3至4个月。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再次以与他人合伙在澜沧县买山伐木,伐木结束后工人等着结账回家,但现在木材价格不好,暂时不想卖,已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贷款发放后连上次借的2万元一次性归还邓某某为由,再次向邓某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某甲拒不归还,于2016年5月15日向邓某某出具8万元借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6月15日归还借款。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邓某某8760元人民币。

6、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信用社贷款到期为由,向个体工商户章某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后章某某使用欧佳艳的银行卡向张某甲转账5万元人民币(扣除10元手续费,实际转帐4.999万元)。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章某某5475元人民币。

7、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到期为由,向景东县俊强林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谢某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承诺一周归还,后谢某某让陈某某从公司拿了2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甲,并写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12月13日归还。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陈泽彪2190元人民币。

8、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与人合伙在澜沧县伐木,又刚买了房子,现急需用钱,待几天后信用社和邮政局贷款下来便归还为由,向景东县无量山核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阿某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阿某某6570元人民币。

9、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与朋友在澜沧县合伙买山伐木,卖木头的钱没有收回来,现急需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景东县林鑫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纳王某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王某某6570元人民币。

10、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到期为由,向杜某某借款1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杜某某1095元人民币。

11、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母亲生病为由,向景东县万里达小车修理厂会计李某丙借款1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李某丙1095元人民币。

12、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到期为由,向景东县兴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查某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期限为三天,至今未归还。

13、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兄弟购房贷款到期,需要先还款再贷款为由,向景东县花腰汽车修理厂法人李某戊借款3万元人民币,承诺3天内银行贷款一办下来就还款。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李某戊3285元人民币。

14、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先还款再贷款为由,向普某某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5天内归还。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普某某2190元人民币。

15、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昆明购房当天必须支付购房首付款,但银行贷款需次日才能办下来为由,向云南金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张某戊借款1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一天后归还。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仅归还张某戊10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施某某、莫某某、张某戌、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孙某甲、张某乙、童某某、邓某某、章某某、陈某某、阿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辉

2019年10月6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社区**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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