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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张某甲,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2000********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于河北沧州加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通过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以来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主动联系之前在贵州省水城县打工期间认识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害人张某乙,谎称没有路费、生活费,以名借实骗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合计948.98元。

2.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主动联系之前在贵州省水城县打工期间认识的陕西省岚皋县被害人邓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谎称自己生病没钱治病,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合计3552元。

3.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之前在老家认识的朋友贵州省兴仁县被害人王某某聊天,假装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谎称没有生活费,让王某某发红包表达爱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合计585.14元。

4.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共同好友搭识贵州省兴仁县被害人田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谎称自己过生日没钱买蛋糕,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914.12元。

5.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搜索搭识贵州省兴仁县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以没有生活费、回家没有路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合计1500元。

6.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微信好友贵州省水城县被害人孔某某聊天,假装与县被害人孔某某谈恋爱,以没有生活费、回家没有路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合计5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孔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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