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王某某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采取收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的手段,骗得张某乙、黄某某、王某某进钱款共计10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甲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王某某进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袁亮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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