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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广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大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滕某某套现为名,骗取滕某某在爱用商城使用预支额度购买价格为14799元的苹果11手机一部,后又以手机外包装盒破损需要重新购买为由,骗取滕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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