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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大学文化,连云港市**集团部工作,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住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同被害人孙某某“交友”期间,以出车祸住院、挖砂开工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700元,被抓获后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方式1820512****)现被取保候审

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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