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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6********,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叫赵某某注册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又叫赵某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赵某某的银行卡交给其保管使用。3月下旬,张某甲与会昌县某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曹某甲、曹某乙父子联系,谎称有高品位萤石粉售卖,并通过微信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萤石粉买卖合同。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租乘张某乙的小车来到河南省信阳县,张某甲雇了三辆货车装了3车普通石粉,将磅单、车辆信息发给曹某乙,并唆使赵某某、张某乙冒充货车司机与曹某乙视频确认,之后按照曹某甲的要求将该三车石粉送往山东省烟台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曹某甲于当日将货款165188元汇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张某甲向石粉厂家支付了14000元货款。3月26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发了四辆货车的相关信息及磅单给曹某乙,谎称又发了四车货,曹某甲于当日将货款224705元汇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与赵某某一起从银行将骗取的货款取出,张某甲除给赵某某1000余元、给张某甲敏6000元外,余款均归其占有。当日中午,张某甲变更联系方式逃匿。3月27日,张某甲发出的三车普通石粉送到烟台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加工,造成生产事故,曹某甲向公司赔偿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898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保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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