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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因伪造单位印章于2018年5月被**有限公司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隐瞒被公司辞退的真相,以**公司业务员身份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化肥预付款22750元后自己使用;

2、被告人张某甲因伪造单位印章于2018年5月被**有限公司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隐瞒被公司辞退的真相,以**公司业务员身份收取被害人张某乙的化肥预付款22500元后自己使用。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洪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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