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乡**村**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以经商为名,向张某丙、吴某甲、焦某某、周某某、吴某乙借款一百余万元,在上述欠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乙(已诉)伙同张某甲又于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2月10日,利用伪造的石家庄**小区3-2-302、303室两套房屋的认购协议和交房款收据,以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诈骗张某丙、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人民币合计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 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多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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