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前**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14时,被告人张某甲为偿还债务,在通许县城关镇**路张某乙******营业厅谎称代还其姐姐信用卡6000元,并通过微信扫码先借该店300元,称一并返还。后******店工作人员在代还后需将代还的6000元刷走时,张某甲谎称其姐姐更改密码,需找其他人借钱为由出去筹钱,并将信用卡拿走,张某甲出去后到另一家******店将钱取走。
张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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