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江西省崇仁县河上镇东**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 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洪武亮、吴某甲祥(均已判刑)等人采用佩戴虚假的“微米达”工作证,冒充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虚假的广告牌、宣传册进行宣传等手段在全国多个城市实施虚假的话费充值业务。

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人张某甲参与吴某乙祥(已判决)团队,与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温岭市等地实施虚假的话费充值业务,骗取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

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人张某甲参与吴某乙祥团队,与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乐清市、苍南县、平阳县、泰顺县等地实施虚假的话费充值业务,骗取陈某丙萍、叶某某光等人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平台数据统计表、住宿记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航松、王某甲、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梁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徐瑞生、金某甲妹、刘某某、袁某某、郑某某、陈某己、张某乙、罗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金某乙琴、徐某某、许某某、陈某庚琴、叶某某光、陈某辛、倪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斐某某、陈某壬、姜某某、金某丙、金某丁、刘某某、王某乙、陈某癸、吕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吴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洪某某等人供述;

5. 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