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浙AF****号比亚迪秦网约车在杭州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采用不踩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正在转弯或变道的车辆,制造对方车辆全责的交通事故,后骗取对方车主理赔金额,随后利用减少修理次数或实际修理费用低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漏洞,从中赚取差价。现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西湖区、江干区等地制造碰瓷事故14起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后,共计骗得人民币26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故意碰撞正在变道的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制造了对方车辆全责的交通事故,后骗得被害人刘某甲400元。
(2)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庞某某1300元。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邓某某500元。
(4)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乙1250元。
(5)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甲2300元。
(6)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乙2100元。
(7)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汪某某7000元。
(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乙1000元。
(9)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朱某甲2100元。
(10)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
(1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丁2000元。
(1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朱某乙1450元。
(1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洪某某1300元。
(1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许某某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庞某某、邓某某、刘某乙、杨某甲、张某乙、汪某某、杨某乙、朱某甲、王某某、张某丁、朱某乙、洪某某、许某某的陈述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报警数据、保险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外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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