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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县**乡**村**楼**。2015年8月1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3月14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月4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8月1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投资卸土点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票据、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土方消纳合同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殷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侯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4.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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