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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送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将张某乙使用的车牌号豫FF****东风风神轿车从浚县城区大转盘附近开走后,擅自以该车作抵押向张某丙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后张某乙催促张某甲赎车,张某甲又以赎车资金不足为由,诱骗张某乙多次向其转账共计13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5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雨霞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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