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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的表妹陈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张某甲经陈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张某乙认识。

2018年10月底,被害人张某乙的哥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找关系把其哥哥捞出来。2018年10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朋友刘某某的账户转账12万元人民币给张某甲用于打点关系“捞人”,后张某乙让张某甲将其中6万元转给李某某用于找关系。之后,被告人张某甲继续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要钱。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共计2.42万元、张某乙表妹陈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共计1.75万元用于找关系“捞人”。被告人张某甲收取被害人钱财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并将收取的钱款共计1017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赌债。

2018年12月底,在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催问下,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无法找到关系“捞人”,并使用虚假身份证号出具借条给被害人,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退款。2019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张某甲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与被害人失去联系。2019年7月4日,被害人报案。同年10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情况说明、举报线索核查情况反馈函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被害人找关系“捞人”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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