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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组,住当阳市**办事处****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当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承包工程亏损和盲目举债,造成债务缠身。2014年左右,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谭某某,2015年年初张某甲私刻“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两枚公司印章,伪造加盖有“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国铁建港航局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虚构承接襄阳港老河口陈埠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骗取谭某某信任,与谭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以统一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54万元,张某甲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甲陆续返还谭某某人民币19万元。之后,张某甲躲避不见,拒不还款。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返还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35万元,取得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资金明细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陈述;4.银行账户流水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路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879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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