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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驾校训练场等地,以报名培训汽车,帮忙操作驾考等虚假理由,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款,供自己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分别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和被害人黄某某培训费、报名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退还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培训费、报名费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操作驾考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培训费、报名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二.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被漳州市芗城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暂停带教资格及带教资格终止不能带学员的情况下,仍以**驾校驾练的名义诈骗多名被害人的培训费、报名费等,供自己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蔡某某报名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分别诈骗被害人周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培训费、报名费共计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于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培训费、报名费共计人民币71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4.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文某某培训费、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598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5.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培训及操作驾考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共计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6.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培训及操作驾考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乙共计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7.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游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培训费、报名费共计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运茹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叁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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