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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生活拮据,以合伙收购金樱子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名义,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后将钱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收购的金樱子被嵊州海关扣押需交纳罚款为由,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后将钱用于归还车贷等开支。

3.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徐某某提出收购大量金樱子需要更多资金,徐某某通过银行转给张某甲人民币100000元,12月17日,张某甲谎称金樱子已经发货并让徐某某到新昌双彩高速出口接货,徐某某因没有接到金樱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张某甲银行卡内剩余的93454.92元被冻结。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3次,涉案金额共计120000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之前从银行卡内取出放在身上的5634元被扣押。案发后,张某甲亲属帮其退出赃款21000元,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允怡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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