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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高新一小、高新二小、高新三小、高新第二学校等学校学生入学及教师入职为由,先后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金莎国际一楼咖啡店、世家星城小区、高新六路陈家庄小区等地收取被害人王某甲72万元、王某乙27万元、张某乙4.1万元、孟某某2万元、张某丙4.625万元,其间退还被害人王某甲30万元,张某乙1.1万元,王某乙10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68.625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入学证明等;

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孟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证人顾某某、侯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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