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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6月12日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驾校教练,宣传其可以帮忙报名学驾驶证并包考过,先后通过微信骗取张某丁2300元、刘某甲2500元、杨某某2500元、陈某某2500元、刘某乙2500元,共成功骗得12300元。

    另查明: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帮忙报名学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了四川省古蔺县**镇**村村民雷某甲(已去世)2500元、雷某乙2500元、雷某丙2500元、雷某丁4000元、张某戊2500元,共成功骗得14000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帮忙报名学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了贵州省仁怀市**镇**村村民游某某1500元、吕某某1500元,共成功骗取得手3000元。

    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驾校的教练身份,以帮忙报名学驾驶证为由,成功骗得四川省古蔺县**镇**村村民侯某某2000元钱。

    4、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驾校的教练身份,以帮忙报名学驾驶证为由,成功骗得四川省古蔺县**镇**村村民熊某某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凡进必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尿液提取、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钟某某笔记本复印件、协查信息、受害人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驾校公司提供的证明、 茅台派出所移交函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张某己、钟某某、王某某;4.被害人陈述:刘某甲、张某丁、杨某某、陈某某、刘某丙、吕某某、游某某、雷某甲、张某戊、雷某乙、雷某丙、侯某某、熊某某;5.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手机微信记录截图;7.视听光盘:光盘1张(张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骗取金额累计323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秋

                                   检察官助理 王美琳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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