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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路**巷**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经张某乙(在逃)介绍加入其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注册多个彩票网站,由专业客服人员引导被害人购买彩票,通过后台对中奖情况进行操控。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团伙的诈骗行为,仍帮助该团伙统计每日网站进出账金额、提现金额,并每晚向张某乙汇报当日数据,同时被告人张某甲解答该团伙中客服人员的部分业务问题。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至被抓获之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处共获取工资人民币7万元左右。目前,已查实的被害人共8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33552余元:

1、2018年10月,被害人张某丙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81000余元。同月,史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22000元。同月,宋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113484元。三被害人均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将钱支付给该“团伙”;

2、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靖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50400元,靖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将钱支付给该团伙;

2、2019年1月,被害人徐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12264元。同月,被害人胡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93300元。二被害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或银行卡付款的方式将钱支付给该团伙;

3、2019年3月,被害人张某丁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23800元。同月,被害人黄某某被该“团伙”引导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37304元。二被害人均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将钱支付给该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提某某、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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