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丈夫李某甲(已判决)冒充四川省大竹县百岛湖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老师在忠县招生,二人共谋由被告人张某甲假装单身与被害人杜某某谈恋爱,随后编造张某甲侄女出车祸动手术需要钱、李某甲妻子得尿毒症需要钱治病等理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54000余元和一套价值10000余元的黄金首饰,共计64000余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东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凭证、声明、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庞某某、唐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谭小林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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