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贴吧发送“注意有人冒充龙征追款”的虚假信息,以期吸引他人注意,被害人田某某看到该贴,与被告人在QQ上取得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在“黑客”的帮助下追回被骗款项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向被害人推送了该“黑客”的QQ号,接着又用该“黑客”的QQ号,以“黑客”的身份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可以为其追回被骗款项,接受“追款”委托后,又以“追款”需要购买服务器、交纳保证金、激活内网、支付流水等虚假事由,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共计79494.92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收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494.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肆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素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6张
5.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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