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阜阳**园区**社区**职务,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园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2006年7月至2018年7月任阜阳**园区**社区**职务。为**社区*甲庄拆迁人口安置,张某甲妻子韩某某通过虚假婚姻关系于2010年12月6日将其及次子张某乙户口从阜阳市颍泉区**社区*甲庄迁入*乙庄。张某甲长子张某丙通过与**社区*乙庄村民张某丁的虚假抚养关系,于2010年12月13日将户口从**社区*甲庄迁入*乙庄,一家四口在此生活。张某甲以**社区名义为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出具迁户证明。
2014年,张某甲协助阜阳**园区开展“2014年园区重点项目”征迁工作,负责**社区拆迁户的政策动员及人口信息初审上报。张某甲于2008年在**社区*乙庄建有两套约570平方米房屋,也在此征迁范围。为获得更多拆迁人口安置,张某乙与张某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张某甲2014年3月20日以社区名义为张某戊出具迁户证明使张某戊户口迁入*乙庄。不久韩某某为张某乙与张某戊夫妇虚构一名新生婴儿“张毅”,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在征迁过程中,张某甲在阜阳**园区2014年重点项目人口确认表等表格上代表社区居委会签字审核确认,为韩某某、张某乙住房安置的申请以社区名义予以证明。 2014年4至5月,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户与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阜阳**园区管委会签订征迁协议书,按当地户口8人安置补偿,获得征迁补偿款、奖金、18个月房租合计640983元,扣除安置房款157651元,实际领取483332元,安置房屋220.8平方米,可购5人138平方米的综合成本价。2014年12月,张某甲以其*乙庄张某乙房屋的安置有违规之处,向阜阳**园区重点项目征迁指挥部申请取消该房的安置。2016年6月21日,阜阳**园区管委会下发《关于2014年重点项目征迁遗留问题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决定内容,2016年7月20日,张某甲将已领取的协议征迁款483332元退还至**园区管委会征迁资金专户。2016年7月25日,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和**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了征迁协议,协议约定征迁补偿款561085元,可购8人220.8平方米综合成本价房屋。另,韩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在**安置区**号楼**单元**室安置,面积60.2平方米,扣除安置1人27.6平方米住房外,按综合成本价补交32.6平方米房款74980元,2016年3月11日张某甲按照综合成本价补交安置1人27.6平方米住房款69000元。2018年3月,张某丙、张某乙两户分别在**小区**号楼**单元*甲室(123.52平方米)、*乙室(123.52平方米)安置,按综合成本价2300元每平米购买。
综上,认定诈骗金额房租费7948元、特别奖32000元、安置房价格230791.2元,共合计270739.2元。其中既遂83721.6元,未遂1870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安徽省阜阳**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阜阳**园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阜阳**园区2014重点项目人口确认表等书证、阜阳**园区2014年重点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乙、张某己、张某庚、高某某、张某丙、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及人口安置房屋面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娅娣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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