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9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组**小区**号,暂住**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其公司内,在明知承租本区**路**号厂房已遭房东拒绝的情况下,谎称系该厂房的承租人,同意转租950平米给被害人张某丙公司使用,骗取一个月租金计人民币37,565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丙讨要下归还人民币5,000元,后于2019年12月失联。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其公司内,在明知没有能力承租本区**路**号仓库的情况下,谎称系该仓库的承租人,同意转租部分仓库给被害人钱某某公司使用,骗取定金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19年12月失联。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暂住地被抓获,其到案后否认有诈骗故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丙、钱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韩某某、齐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厂房租赁合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5.谅解书;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和案发经过表格;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铭妹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