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西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28日和2020年10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2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和5月,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以还信用卡为名,骗取王某某、杨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44000元,并用于网络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兴化市**河桥边**烟酒店内,以代还自己的信用卡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并在带被害人王某某去**借钱还款时逃离。
2、2020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商场**楼**科技店内,以代还自己的信用卡为由,通过先还一次并给付手续费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杨某甲信任,骗得杨某甲人民币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偿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首页及下注图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