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山西省太原市**街**号城市**园**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为被害人贾某某女儿办理去北京电视台工作为由,收取被害人支付的办事费用总计人民币8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及网上赌博所需。后工作一直未办理, 被告人一直搪塞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报警。
上述办事费用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报案后,向被害人退还1万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代表张某甲向被害人贾某某退还剩余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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