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自己商店时,看见一名顾客在断网的情况下扫码支付货款未成功,遂产生断网时使用手机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货款诈骗其他商店香烟的念头。2019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张某甲采用相同手段,驾驶白色立马电动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各乡镇诈骗作案24起,经鉴定诈骗总金额共计8212元。破案后,张某甲赔偿部分商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商城西门三利商行,向店主郭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刘台村文旺商行,向店主李某甲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刘台村莲莲商店,向店主李某乙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4.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商业南街辰全商行,向店主雍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5.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市场东门口的建宏旺角商行,向店主周某某购买2盒价值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6.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市场北门口的伊四批发商行,向店主刘某甲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7.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市场北门口立荣批发市场,向店主贺某甲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8.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村李某丙商店,向店主李某丙购买2条价值50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9.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街玉忠商店,向店主孙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泰金种业对面综合商店,向店主林某甲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和1条价值230元的软云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沙渠村柔石路的正军商行,向店主范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范某某因未收到钱遂将张某甲喊住,张某甲称手机网络不好,遂将骗取的香烟归还范某某。
12.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市场南门隆盛商店,向店主杨某甲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3.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市场西门诚信商店,向店主刘某乙购买1条价值230元钱的软云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街道的祥雲商行,向店主林某乙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5.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治华商店,向店主杨某乙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6.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沙渠村综合商店,向店主马某某购买2条价值50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美利市场门口祥祺商行,向店主张某乙购买2条价值50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张某乙因未收到钱遂将张某甲喊住,张某甲称手机网络不好,遂将骗取的香烟归还张某乙。
18.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十里水街睿家商店,向店主贺某乙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19.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五队利民商店,向店主邵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20.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街道的鑫源商行,向店主田某某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2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史湖村风霞商店,向店主李某丁购买2条价值50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2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的文才批零商行,向店主李某戊购买1条价值25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后,李某戊因未收到钱遂将张某甲喊住,张某甲称手机网络不好,遂将骗取的香烟归还李某戊。
2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铁路西园小区东门口元多商行,向店主刘某丙购买1条价值460元钱的中华香烟和2盒价值52元的细枝芙蓉王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24.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官桥幸福里小区雪峰商行,向店主赵某某购买2条价值500元钱的芙蓉王香烟和3条价值690元的玉溪香烟后,将手机网络断开向店主出示正在支付的页面,骗取香烟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刘某丙报案至公安机关,经视频侦查及串并案,镇罗镇辖区内多起案件,与被告人张某甲有关。后民警在商城家属楼蹲守,于2019年6月16日13时许将张某甲抓获归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贺某甲、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具体过程。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张某甲诈骗香烟价值共计8212元。
5.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其骗取香烟的18家商户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24起,价值共计8212元(其中3起共计1000元系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诈骗范某某、张某乙、李某戊的财物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6955****。
2.侦查卷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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