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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河南濮阳市人,无业,家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的珍爱网手机APP用户账号,使用虚假的名字通过该手机APP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以与被害人杨某某找对象为借口,通过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下载外汇微盘APP充值购买外汇理财及借钱使用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109200.3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谅解。

2、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的珍爱网手机APP用户账号,使用虚假的名字通过该手机APP与被害人时某某相识,通过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下载外汇微盘APP充值购买外汇理财及借钱使用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时某某钱款1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时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时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谅解。

3、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的珍爱网手机APP用户账号,使用虚假的名字通过该手机APP与被害人张某乙相识,通过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下载外汇微盘APP充值购买外汇理财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张某乙进行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谅解。

4、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的珍爱网手机APP用户账号,使用虚假的名字通过该手机APP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通过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下载外汇微盘APP充值购买外汇理财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30700.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文娟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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