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东临朐县人,群众,户籍地:临朐县**镇**村**号,案发前租住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能帮夏某某找关系办理土地使用证,巧立名目,多次骗取夏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50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一张。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