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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镇*委*组,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编造其母亲生病需要做手术的虚假理由,骗取王某乙30万元用于归还澳门赌博欠款。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共归还王某乙2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回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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