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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发布出售布料的消息,在没有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客户所需布料的情况下,骗取客户先交付货款,之后采取不给客户发货,将客户拉黑的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将骗取的货款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涉案金额为5241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张某乙购买布料的货款4400元。

2.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吕某某购买布料的货款3900元。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王某甲购买布料的货款5550元。

4.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鲁某某购买布料的货款5400元。

5.2019年6月30日至7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QQ昵称为“燕子家纺”(QQ号为101762****)的被害人购买布料的货款6380元。

6.2019年7月6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王某乙购买布料的货款5620元。

7.2019年7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董某某购买布料的货款5580元。

8.2019年7月17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侯某某购买布料的货款9480元。

9.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杨某某购买布料的货款61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侯某某8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233页,附卷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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