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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莱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在北京石油公司有亲戚能够低价拿到油卡等事实,隐瞒其油卡实际上是从淘宝等网购平台或加油站以平价或95折左右的价格购买的真相,在朋友圈发布低价(9折以下)出售油卡的信息,使他人相信其能够大批量获得低价油卡,自愿交预付款购买油卡。张某甲在收到预付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偿还网贷等,其余资金用于购买油卡交付给客户。为了弥补亏损,维持资金的正常运转,张某甲持续收取新客户的预付款用来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法维持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巨额亏损,至案发时尚欠张璐等25人共计1877265元无法退还。具体数额如下:焦某某153275元,张某丙505000元,刘某甲19050元,曲某某52410元,孙某甲90500元,宋某某3750元,孙某乙113300元,吕某某900元,倪某某22290元,潘某甲9750元,原某某1650元,郭某某1800元,张某丁3180元,于某甲92900元,刘某乙1520元,栾某某10000元,宿某某19000元,庞某某15000元,孙某丙79600元,潘某乙139660元,任某某4000元,周某甲107850元,于某乙29750元,周某乙158130元,李某某24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前夫赵某某将13万元购车款缴纳至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李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虎头崖镇朱流村

2.侦查卷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十三万元退赔款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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