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楼**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通过“陌陌”软件与被害人张某乙认识,自称其承包建筑工程, 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所承包的工地出现事故需要处理,向被害人借款周转。2020年9月29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韩圣都汉庭优佳酒店,被害人张某乙先后向被告人张某甲微信转账5000元、1896元;2020年10月2日,在太原市**小区**号楼**室被害人张某乙的家中,被害人先后向被告人张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700元、3000元、300元,共计转账人民币11896元。被告人张某甲将赃款挥霍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乙,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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