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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淘宝购买由低配置型号手机改装的高配置型号的苹果6S、苹果7和苹果7 PLUS手机,并在淘宝闲鱼、转转网等网站上发布出售信息,冒充正品苹果手机,低价诱骗他人购买。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麦当劳餐厅内,以3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何某某出售假苹果6S手机1部。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地铁公元前站,以34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张某乙出售假苹果7手机1部。

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城一档口,以3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滕某某出售假苹果7 PLUS手机1部。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城门口,以44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田某某出售假苹果7 PLUS手机1部。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南站B出口,以43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假苹果7 PLUS手机1部。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共诈骗5次,诈骗金额共计18900元。

20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号**房被抓获,公安人员在房内起获假苹果手机2部、假苹果手机配件(含手机盒、充电器、数据线)3套、苹果手机零售收据12张、发票8张、作案工具手机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假发票、手机、数据线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依法扣押的假苹果手机2部、假苹果手机配件(含手机盒、充电器、数据线)3套、苹果手机零售收据12张、发票8张、作案工具手机3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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