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认识能够消除车辆违章扣分的人,骗取常州市武进区的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并诱导夏某某添加自己的微信小号,再通过微信小号以付定金、违章罚款等为由,骗得夏某某9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已帮助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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