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街**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内**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高碑店市等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在诈骗过程中互相配合帮助。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于河北沧州加入该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骗得被害人韦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合计人民币93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QQ添加被害人韦某某并假装与其谈恋爱,采用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60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通过QQ添加被害人潘某某,后被告人张某甲添加被害人潘某某微信,假装女性与被害人潘某某谈恋爱,采用虚构“没钱吃饭、没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569.99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韦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街**号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